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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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职业学院

行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促进教师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打造一支能力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践对象

第二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全体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章实践要求

第三条学院根据教师授课类型、专业背景、工作需要等,对教师参加行业实践采取分类管理。

(一)专业课教师:一年(学年)累计到临床参加行业实践时间不低于四周,五年内不低于六个月;

(二)公共课教师:两年内(学年)定期到行业考察、调研或学习时间累计不低于一周,且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开展院级分享会;

(三)新进教师: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的通知,所有新进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工作经历不足一年的新教师到临床参加行业实践不低于八周;其余新进教师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实践学习不低于四周;

(四)符合“双线晋升”人员:申报专业方向职称的人员参加行业实践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四章实践形式

第四条根据渝职改办《**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09〕167号)精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文件精神,学院探索教师行业实践的多种形式,除常规行业实践学习形式外,以下情况可纳入行业实践管理范畴:

(一)行业咨询、行业调研、考察观摩;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或实践基地举办的技能培训;

(三)参与行业技术服务工作(实习基地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讲座等)。

但以上形式的实践学习每学年折算时间不超过两周,学院统一安排的进修学习三个月及以上折算时间不超过四周,项目认定由系(部)审核、教师发展中心签字确认。

第五条行业实践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运行。教师可利用寒暑假、平时课余零散时间参加实践,累计天数达到实践要求即可。

第五章组织程序

第六条组织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根据个人专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意向的行业实践基地单位(附件1)并填写《**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申请表》(附件2)。

(二)系(部)审查:系(部)根据教师授课及发展方向,审查《**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申请表》并填写《**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汇总表》(附件3)。

(三)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申请表》和《**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汇总表》,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四)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对外实践单位的联系。

第六章实践管理

第七条教师行业实践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每年8月31日前,教师本人提交《**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考核登记表》(附件4)到系(部)审核,系(部)统一报教师发展中心进行签字确认后反馈至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行业实践期间,教师发展中心、各(系)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定期派人抽查、检查实践情况,对实践期间学习不认真、实践能力差和劳动纪律松弛的教职工,经查实后,报分管副院长和人事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取消本次实践学时,并延长一倍的行业实践时间。

第十条教师行业实践期间,应体现个人高尚品格和文明素养,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纪律;实践期间,请假按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报系(部)和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七章实践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教师行业实践纳入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具体标准按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业实践作为教师工作的内容之一,与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挂钩。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行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护职院〔2017〕34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1:《**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基地单位名单》

附件2:《**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申请表》

附件3:《**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汇总表》

附件4:《**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考核登记表》

**护理职业学院

2018年7月3日

附件1:

**护理职业学院行业实践基地单位

1.**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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