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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防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

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雷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

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

调,支持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

本规定的实施。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的`设

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

建设、安全监督、规划、房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

侵入等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

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

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

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

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

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

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

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

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

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

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

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对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有专人负责,并主动配合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市、县气

象主管机构所属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

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

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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