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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防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
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雷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
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
调,支持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
本规定的实施。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的`设
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
建设、安全监督、规划、房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
侵入等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
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
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
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
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
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
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
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
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
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
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
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对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有专人负责,并主动配合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市、县气
象主管机构所属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
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
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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