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备安全管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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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节嘉年华游乐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嘉年华的管理,保障啤酒节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嘉年华游乐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嘉年华涉及: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合;

(二)在嘉年华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合。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营,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涉及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涉及为游乐而

设立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营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

者运营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

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

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

达成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时,

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在

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

附着于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

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游乐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二)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四)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及租赁、租借、承包等方式

经营的所有游乐设施的管理,健全并贯彻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

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游乐园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游乐设施的有关管理规定、

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安全使用知识,定期组织检查,全面负责游乐

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新增:经营场地提供单位责任)提供游乐设施经营

场地的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经营单位加强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安全使用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立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

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在每项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悬挂中文安全注意事

项,内容应涉及该设备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及注意事

项等。

在设备运营危险易发位置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

志。

第十五条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

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涉及:

(一)设计文献及鉴定证明、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

明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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