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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篇1: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

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制度。为了调动我校师生

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

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南校区为科技处,北校区为医学科学处)负责

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传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

的申请专利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办理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

及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等。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

1

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申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申请专

利。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

文或参加学术会议。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

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

密。

第四条

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

实用性。

第五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

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

利的,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

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

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

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

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第六条

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学(医)院提出意见,学

2

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办法,并报校长裁定。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的

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医)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学

校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三章

专利基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本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维持专利权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

第八条

凡属于中山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并以中山大学为专利申请人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其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质审

查费、复审费、专利权登记费、专利年费等,可申请学校专利基金资

助。

第九条

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

利,原则上不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五千

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二千元。

第十条

专利基金的申请办法:申请专利基金资助时,由项目负责人(基金

申请人)填写《中山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和项目开

发应用前景,由基金申请人所在学(医)院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学(医)院公章后,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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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专利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单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

门审核后,在批准资助金额限度内凭交费单据(复印件)按实际支出

给付(转帐)。

第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两年内的专利年费可由专利基金

支付,授权两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申

请人的,学校专利基金可资助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金额限度的70%;不

是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的,资助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金额限度的

30%。

第十四条

以中山大学名义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按申请国内同类专利金额额

度给予资助。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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