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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企业破产债务人财产考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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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

【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008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

年案例分析题)

1.《破产法》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

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

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提示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提示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

产;(2014年、2015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1.出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

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4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

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

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

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非法占用收回(2018年案例分析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

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债权申报

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

②返还工资性收入:

Ⅰ.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Ⅱ.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

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考点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

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第1页

1.破产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提示】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

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2.撤销权

【解释】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立法不再对

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

销权的行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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