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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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XX省委办公厅XX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X办发〔2022〕1号)中对学校美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第13号教育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以下简称“艺术示范校”),是指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全日制中小学,认定后学校业务指导关系不变。

第三条倡导各地积极、主动开展省级艺术示范校创建工作。艺术示范校的创建应与当地教育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整体的教育教学工作相适应。鼓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创建市级艺术示范校。

第四条艺术示范校应能够对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发展起到示范辐射作用,能够带动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开展,促进广大师生提高文化艺术素养,服务当地群众的社会文化生活。

第五条艺术示范校必须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要遵照“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目标,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重视美育的管理与发展,推进美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美育保障机制,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和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创建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对美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正确的认识,有分管领导,有美育工作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对美育工作的投入有保证。

2.全校师生对学校美育工作有较高的知晓度、认同度并积极参与美育活动。

3.建成艺术教育专用教室,专用教室的分类个数达到规定标准,艺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器材均达到国家一级一类标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使用效果好。

4.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对于未按要求开齐开足美育课程的学校可一票否决。

5.打造“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特色课程开发,学校要加强美育与其他学科融合和实践活动相结合,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或校本美育课程。

6.美育专任教师能够满足学校教学需求,学历达标情况、中高级职称比例以及学科结构等达到所在地区较高水准,能够在五年一个周期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美育教师“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应占有一定比例(不低于县级30%、市级20%、省级10%,三者满足其一均可)。

7.美育教师有省、市级艺术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教科研成果进行推广。撰写美育论文获奖或发表。在各级各类赛教、艺术实践、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奖。有指导学生艺术社团的经验,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8.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把艺术社团活动与课后服务有效结合,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艺术社团,实施艺术社团课程化管理,经常组织艺术实践活动。将艺术社团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课外活动记录制度,艺术社团活动指导、排演等纳入教师工作量。

9.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有高质量的艺术节目及艺术作品。学校应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合唱、校园集体舞等群体性活动,做到全员参与,效果良好。

10.实施“教会、勤练、常展”的美育教学模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11.有组织、有计划的参与社区文化艺术生活,欣赏高雅文艺演出、参观美术展览,并将其作为艺术素质测评内容。

12.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与其他学校加强美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帮扶机制,对当地中小学美育工作作出贡献。

13.定期总结、宣传美育特色课程实施情况与活动开展情况,大力表彰奖励在艺术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和学生。

14.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制度,每学年要进行一次美育工作自评并形成报告,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七条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程序。

第八条省内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均可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级申报。

艺术示范校申报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实地审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1.艺术示范校的评估主要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对学校美育工作的反映。

2.专家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美育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专家组结论性的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对通过评估的申报学校以文件形式给予艺术示范校资格认定,并授予“XX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称号。

第四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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