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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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

制复核管理办法

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标准,统一本所的业务质量复核标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息审计质量控制复

核,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复核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包括业务执行中的

三级复核和质量控制部进行的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章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

第四条在业务执行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可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

的解决。

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核至少完成三个层次的复核,即现场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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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现场审计工作的带队项目经

理;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的整体审计质量并代表事务

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

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对其总体质量及复核承担最终责任,代表

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项目负责人在审核审计计划时,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复

核作出安排。

第五条复核人员的原则及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复核所有非自己体例的工作底稿;

(二)受现场负责人的委托,可由现场其他项目经理复核

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但并不减轻或替代现场负责人的复核责

任;

(三)对分、子公司较多的客户,项目负责人可指定现场

负责人复核非重要分、子公司底稿;

(四)现场负责人的复核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再次复

核,最终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复核责任;

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三类业务不需要经过质量控制部的独

立复核程序,经过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伙人复核

后即完成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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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分所负责人在确定除对第

十五条所述一类特定高风险业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

总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标准主要

包括: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在

某项业务或某类

业务中己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三)法律法规是不是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掌握复核。

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足够重要,有必要对其实施项目质

量掌握复核。

第十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一)合时地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

报告是不是适当;

(三)拔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

底稿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现场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项目合伙人的复核责任。

第二十条质量掌握部复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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