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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92条“混合担保规则”的语法结构及理解偏差
债权物权物权法担保法
民商实务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探索规则
不一样的法律思维视角
《民法典》第392条“混合担保规则”
的语法结构及理解偏差
编辑:伊路芳菲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392条关于混合担保,即物保和人保关系的规定,
是对《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全文照搬。由于对《物权法》第176
条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却争议较大;因而,对《民法典》第392条
的理解争议,将继续存在。该文作者则认为,《民法典》第392条
(或《物权法》第176条),虽然在逻辑结构上能够自洽;但是,由
于在语法结构上对部分句子成分进行省略,导致人们在理解上的困难
及分歧,从而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并且提出,只要补足该规范被
省略的句子成分,即可得出正确和一致的理解意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
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分析理解】
近年来,笔者在司法实务工作中,遇到过多起涉及物保和人保关
系问题的诉讼案件。现将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所
作思考梳理为本文。
一、法条对逻辑成分的不当省略
在《民法典》第392条(即《物权法》第176条)中,4次使用
“约定”一词,2次使用“第三人”一词。对此,很少有人去思考,这
其中的4个“约定”之间,2个“第三人”之间,意思是否相同,所指
范围是否一致?
《民法典》第392条(即《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
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
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们通常的理解是,4个“约定”之间、2个“第三人”之间的意
思相同,范围也一致。然而,笔者会告诉你,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
并且按这样的理解来适用法律,结果会出现较大的偏差。最主要的问
题是,错误地否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物保与人保履行先后顺序合同约定
的效力。
对《民法典》第392条(即《物权法》第176条),可分解为以
下4个分句(各分句末尾的标点保持原样):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里请注意,其中第1、第2分句的句末标点符号均为分号,而第
3分句的句末标点符号为句号。据此,可将《民法典》第392条(即
《物权法》第176条)分为前后两段:一是前段,即第1、第2、第
3分句;二是后段,即第4分句。如此,对《民法典》第392条(即
《物权法》第176条)的结构关系,可用表格表示如下:
结构
假定条件
处理结果
分句
初级条件
次级条件
前段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1分句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如果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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