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山西省地方财政谷子天气指数综合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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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山西省地方财政谷子天气指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谷子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谷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谷子”):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整地块连片种植;

(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六)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谷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四条下列谷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收割的谷子;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退耕还湖区等地的谷子;

(三)间种或套种的谷子;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条件的谷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指数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谷子在出苗期、拔节期、抽雄期和灌浆至成熟期的四个生长期内,对应生长期的暴雨指数、干旱指数、冻害指数和连阴雨指数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当期触发值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非指数类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谷子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病虫害,以及暴雨、干旱、冻害、连阴雨直接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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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谷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和管理不善;

(二)保险谷子遭受霉变、腐烂、污染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收割保险谷子,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谷子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谷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谷子的每亩保险金额表

责任类型

保险金额(元/亩)

指数类

240

非指数类

360

合计

6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谷子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谷子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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