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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
经办管理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的意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
率,积极稳妥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规
范全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
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Dl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DIP
以大数据为支撑,将区域总额预算、点数法和本地实际相结合,
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
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照国
家和省医疗保障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做好协议管理、审核结算、考核评价、稽核检查、协商谈判及争
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市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制定适合本市的DlP
经办管理规程或细则,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严格执行基
本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健全区域总额预算管理,配合
做好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指标,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
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l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
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点医疗
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
第四条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
协商谈判机制;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加强数据治理,为
DlP业务开展提供支撑;
(三)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
额;
(四)确定本市病种分值和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五)开展审核及月度预结算,也可按月结算;
(六)开展年度清算,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DIP年度清算
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七)强化DlP全流程监测,加强考核评价。
第五条DIP主要适用于各市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包括
日间手术等),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将精神类、康复类及护理类
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组成床日病种。
第二章协议管理
第六条将DIP纳入协议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
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协议内容包括DIP数据报送、费用审核、申报结算、
费用拨付及争议处理等内容。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内容应当随本
地DIP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根据DIP管理需要,完善协
议管理流程,规范DlP经办管理程序,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履约
责任。
第八条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
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
保障局令第2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
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等规定要求,经办机构对定
点医疗机构在DIP付费中发生的高套分值、诊断与操作不符等
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采集
第九条各市要充分应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DIP功能模块,
在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下,加强数据治理,为DlP业务提供
支撑,实现DIP业务所属的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DlP病种分组
及分值赋值、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计算与生成、定点医疗
机构数据处理及分值计算、审核结算管理、监控预警等功能。
第十条各市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
根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与国家医保信
息平台数据接口的对接,及时、准确上传DlP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各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数据工
作指导、培训及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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