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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行为劳动法解析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

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为

你整理的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解析,希望你喜欢。

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依据

(一)兼职者具备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特质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概念的外延具体范围没有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并受劳动法

的保护。同时我国劳动法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关于劳动者的

年龄,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即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参

与兼职的大学生年龄结构来看,除个别年龄较小的学生外,绝大部分

学生能够满足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兼职学生一般都具备成为劳动者

的潜在可能性。其次,关于劳动者的劳动者能力,劳动法要求劳动者

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比来看,在校大学生除个别残疾者外均具备

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第三,我国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也做出了规定,任何一位中国公民只要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条

件就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

兼职大学生自然应该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二)兼职行为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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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称为劳动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达成协议后,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参与劳动过程,按时完成用

人单位赋予的的劳动任务。其二是指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劳动

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各种待遇,负责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等。在

大学生兼职的实践中,也必须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遵守用人单位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纪律,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一定数量的工

作;同样的,同人单位也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为兼职学生支付相应的

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形成的这种雇佣和被

雇佣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除了个别指出的

关系外,其他类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均应视为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

的保护。据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应视为劳动法意

义上的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未能纳入

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范畴,很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兼职大学生的劳

动权益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三)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当时的劳动法律只界定了全日制的

用工形式,而对非全日制的用形式工关注不够缺乏保护,因此,很长

一个时期大学生兼职行为未能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随着劳动合同

法的出台,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己经得到确认,也就是说非全日

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体现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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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一是为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二是用工

报酬方式以小时计酬为主,三是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特点以及维护兼职大学生权

益的角度出发,应将大学生兼职活动尽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范

畴。比较来看,在校大学生出于多种目的的考量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兼

职活动,这和法律上作出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有着更多的

共同之处,因此,无论是从现实的必要性还是从理论的可行性方面分

析,都可以也必须将大学生兼职视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定形式。

在实践层面来看,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因为工作时间不会太久一般很少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口

头协议也为非全日制用工所允许的规定,也更适合兼职大学生的客观

需要。在兼职实践中,很多学生在一天之中往往从事两份或更多的兼

职项目,而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也认可多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合规

性,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运用劳动法保护大学生兼职的途径

(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活动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后,其劳动过程自然要

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用工单位不得对兼职学生约定试用期,兼职学

生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此外,用人单位应为从

事兼职活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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