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 (1).docxVIP

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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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功能要求、业务流程及系统运维与质控。

本文件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医院

以实体医疗机构为基础,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提供在线咨询、复诊等医疗服务的医院。主要有两种形式: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3.2

互联网诊疗

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3

处方流转

电子处方在医疗、医药机构内及医疗机构间发送、接收、互认的过程。

3.4

CA认证

即电子认证,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3.5

医院信息系统(HIS)

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系统。

4建设要求

2

4.1组织架构

4.1.1领导小组

应成立互联网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职责职能明确。

4.1.2职能部门

4.1.2.1互联网医院应按以下要求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药学部门:a)实体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的可由实体医院部门兼任;

b)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设置以上部门,不应挂靠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4.1.2.2设置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办公室。

4.1.3临床科室

互联网医院根据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4.2人员要求

4.2.1管理人员

4.2.1.1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

4.2.1.2管理人员应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熟悉服务流程,能够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4.2.1.3三级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办公室配备医疗、信息等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办公室不少于2人,岗前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2.2医护人员

4.2.2.1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

4.2.2.2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医师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在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4.2.2.3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应实名认证,不应以昵称等形式展示给患者。

4.2.3药师

4.2.3.1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专职药师在线审核处方。

4.2.3.2药师数量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4.3房屋和设备设施

4.3.1房屋

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专门的服务热线。

4.3.2服务器

4.3.2.1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应分别配置。

4.3.2.2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

3

4.3.2.3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应存放在境外。

4.3.2.4独立部署对接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的前置机。

4.3.3音视频通讯系统

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包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4.4网络建设

4.4.1网络配置

4.4.1.1具备高速率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宜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

4.4.1.2互联网医院网络区域应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医院业务区、实体医院业务区、安全运维区,可根据所依托医疗机构网络现状进一步细分。各网络区域配置如下:

a)互联网医院业务区与实体医院业务区之间应通过网络隔离设备进行逻辑隔离;b)互联网医院业务区应提供数据库审计、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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