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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改

革模式,建立健全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适应学生多

样化发展需要,加强课程学分管理,规范各类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实质等效原则,强化认定质量。替代和认定不同类型

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学生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等因素,严

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的要求。

第二章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范围

第三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定义

(一)课程替代就是指学生在现年级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

读时,某门课程未能取得相应学分,允许以其它已修课程性质、课程内

容及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替代相关课程学分的学业制度。

(二)课程学分认定就是指学生在现年级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修读了某门课程后未能取得相应学分时,允许以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

的学习成果(校外交流、职业资格证书、慕课等网络课程)来置换相关

课程学分的学业制度。

第四条课程替代范围

(一)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已修读的与新专业课程属性相关的

课程。

(二)休学的学生,原年级已修读的课程替换现年级的课程。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原课程停开而导致无法修读或重修

的课程。

第五条学分认定范围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校际交流和国际交流项目,通

过课堂教学、参与实习或实践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经认定后可用于替代

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国外英语水平考试(雅

思1E1.TS、托福TOEF1.)等,成绩达到一定条件,可以考代修。

(三)其它经过批准和认证的学习成果(职业资格证书、慕课网络

课程等)来置换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章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原则

第六条替代学分的课程,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课程性质、学分、

学时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要求,相关课程替代以高要求课程

替代低要求课程为基本原则。替代课程的课程内容应当与被替换课程内

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70%以上。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课程代码相同)无需替代,课程代

码或课程名称不同但内容相近或要求更高的课程,可替代为人才培养方

案中的相关课程,其他课程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其他类型课程不能替代专业主干课,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之

间不能相互替代。

第九条思政类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需经过马克思主义学

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学生校际交流或国际交流期间修

读的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思政类课程。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与第二课堂学分不可同时申请。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针对课程设置的

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专业必修课程替代方案,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作为学生修读指导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正常开设的课程,因学生未及时修读或者旷考等原

因导致的课程替代申请,不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其课程的教学内容必

须与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

以上,方可认定校内课程学分,只能认定交流期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的课程学分,不能认定前期课程学分。学生需提供校外学习成绩

单、校外课程简介或课程大纲,可由国际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学分,原则上必修课累

计不超过16学分,通识选修课不超过6学分,实践环节除外,交流生

在外交流学习的学期除外。

第十五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不予重复认定,经认定后不予更

改。

第十六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的学分计入总学分,计算学分绩

点,按学分数收取学费。

第四章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流程

第十七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通

过教务系统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

后,转教学工作部审批备案。毕业生可在离校前增加受理一次。

(一)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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