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华泰人寿附加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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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附加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75周岁、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终身。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3年期交、5年期交、10年期交、15年期交、20年期交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

定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

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

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并符合附

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重

度),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再次确诊患该种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

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附加合同的期交保

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附

加合同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

发生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附加合同之日(含)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了

相当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本公司,您解除附加合同还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的同意,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示例

投保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保险期间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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