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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思二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
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二
三、当前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既有对诉权的价值诉求又有对诉权的制度考量,但面对时
下的起诉难、涉诉上访不断等诉权保障的残酷现实,不能不让人冷静审视我国的诉权研究是否出了什么问
题?尽管我们说诉权保障乏力决不能完全归咎于我国的诉权研究,但谁又能否认两者之间的关联?笔者认
为,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当前的诉权研究缺乏宏观层面的深入分析。其要紧囿于
诉讼法领域,着力于诉权的概念与逻辑。其二,当前的研究对诉权本身的权利属性与正当性基础讨论得很
不够。把诉权与人权简单地勾连在一起而未能给出有力的论证;对诉权的多重层面不加区分。其三,对诉
权的保障与救济问题探讨得也不深入。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律运行的内部视角来分析诉权的保障问题,而对
诉权保障为什么如此乏力的深层次原因却语焉不详。
我国的诉权研究之因此存有上述问题,其表层原因在于对诉权的价值诉求与对诉权的制度考量徘徊游
移而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比如:我国宪法学界、法理学界(当然,也有一些部门法学学者)对诉权的研究要
紧根据西方的人权、宪政理论展开。其大致逻辑可归结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要紧是个
人相关于国家所主张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与根据,而宪政的核心问题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
公民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有诉诸国家机关要求救济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受理公民的诉求
并给以保障。而公民个人要求国家救济权利的权利就是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诉权是法治社会中的
首要权利。由于没有诉权,法律就无法正常运作,也就谈不上法治。由此,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
人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放眼世界,国际公约上已经规定了诉权,很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
诉权。而我国的诉权保障还很不够,因此我们也应该重视诉权、保障诉权。这无疑是对诉权的价值张扬,
但看不到诉权的具体技术操作之分析。而我国很多诉讼法学学者对诉权的概念问题颇为青睐与用力,却很
难觅到其对诉权的价值问题的深入分析。由此造成了诉权的价值研究与诉权的制度分析之间的人为割裂与
阻隔。这种割裂不仅造成了诉权理论研究的偏狭,而且还可能形成对诉讼实践的误导。也正由于此种阻隔
使得诉权研究的理论层次与实践功能难以令人满意。在一定意义上,当前我国学者不管是对诉权的价值强
调还是对诉权的制度考量,都属因此对诉权的想象,尽管这种想象如此美丽迷人,但当其面对我国公民的
诉权贫乏之残酷现实时,这关于诉权的美好想象除了几分学者的聊以自慰之外,大概再难有什么动人之处,
反而凭添了几分的反讽与担忧。
更进一步地说,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过于简单化地以西方的法治理论及其法治经验为根据,而忽略了
其深层的历史背景与理论渊源,以致出现了林毓生先生所批判的那种“形式主义的谬误”。林毓生先生认
为,“把另外一个文化的一些东西当做口号是相当简单的,但口号式的熟悉并不是真正的熟悉。”“当你
觉得有几个口号对你很有用的时候,而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与它们在特殊历史情况下演
变出来的性格;亦即把外国的一些观念从它们的历史的来源中切断,断章取义地变成了自己的口号的时候,
自然就会犯形式主义的谬误”。“形式主义的谬误是指只看情况的表面的谬误。”“……当我们在脑筋里
思索问题的时候,我们务必根据一些东西想——世界上从来没有空想这件事——假若我们根据的东西只是
一些口号而我们又不知这些口号里面的含意与后面的历史背景,亦即不晓得这几个名词真正意义的时候,
我们常常把我们想象出来的意义投射到这几个口号上。我们常常会根据我们的观点、我们的问题、或者我
们所关心的情况来解释这些名词;这种解释常常与这些名词所代表的思想没有多大关系。假若是这样的话,
几乎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39](P10-11)鉴于我国法治水平的确不能令人满意,需要借鉴
他国的理论与经验。但问题是,我们对诉权的渊源及其理论基础是否进行了深入探究。假如我们对西方的
诉权实践与理论是如何进展起来的问题没有比较深入的认识与把握,就将其视为我国学习与效仿的标准,
这关于我国法治之效果就值得怀疑,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从中国在整体上遭遇世界以来的一百多年中,
我们一直在思想中国的进展问题。……然而,虽说我们一直在思想,但是却对一个问题不思想,即对思想
中国进展的根据本身不思想。我们只是在谈论各类‘关于’的问题,只是停留在谈论‘关于’的层面,而
对毕竟根据什么去思想的问题本身不予追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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