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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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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第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

大道西282号金地世家·南宁仙葫电器城12栋1单元202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唐必享,*,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

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平,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贤,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曾

屋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5KEP0T6B。

法定代表人:廖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政,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

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的违约金94594元及自2022

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

为基数,合同约定按月息3%计算,原告自愿调低至按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

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643元、保函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9日,被告因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02

标土建9工区主体及附属路面恢复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水稳

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第1页

南宁市楚唐建材经营部、广西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第2页

层和级配层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的路面修复工程以包

工包

料的形式交由原告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付款方式、逾期

支付利息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

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完成了上述工程,但被告未按

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乙

方完成级配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工程后,甲方支付乙方生产总金

额的80%,剩余20%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时付款,甲方

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未付金额的月息3%。原告已于2019年8月2日

与被告负责人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施工级配碎石垫层3015平

方米,5%水泥稳定层3400平方米,6%水泥稳定层3200平方米。

结算后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440000元,截至日前,被告尚欠原告

款项120000元。被告长期拒付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原

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

的违约金94594元以及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

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合同约定按月息3%计

算,原告自愿调低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本案因被告违

约以致成诉,上述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100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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