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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
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制度篇1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
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
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
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
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
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
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
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
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
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
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
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
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
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
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
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
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
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
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
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
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
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1《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
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
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
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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