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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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2007]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六条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安质部会同经济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和下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公司安质部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经管部门、安质部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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