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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
障资金管理运营工作,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
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促进政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我县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为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
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应急周转服务
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坚持“政府支持、专业管
理、临时应急、短期周转、安全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由县财政拨付2000万元设立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条成立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协调
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
任组长,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负
责人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转型综改促
进中心。负责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
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保障;县审计局
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
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工信局、县金
融办负责对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督管理,县金融办及时向市金
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
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并按要求向领导小组
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条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运
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单独
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
滚动运行。
第九条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与企业贷款合作银行
就开展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
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条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
的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0
天。
第十一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
用费,占用费实行分段计息,按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10
日(含10日)内归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
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11
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
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诚信经营,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
送财务会计资料。续贷应符合的财务指标及产业政策由合作
银行具体把握;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
记录;
(四)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企业,无欠漏
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
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
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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