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_办法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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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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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光明来县区医院坐诊了!近日,重庆市卫计委正式出台《重庆市医师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

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为我市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扫清了

盲点。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分

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

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

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

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

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

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

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

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

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

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

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

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

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

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执业管理

第六条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

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

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

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

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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