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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

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

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1、买方面临的风险

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

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

“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

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

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

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

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卖方可能没有

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

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

据此原则免责。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

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

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

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

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

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

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

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

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

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

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

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4)汇率风险

外贸合同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通常双方会规定在交货前一定时

间开出信用证,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从开证到买方实

际对外支付货款总有一段间隔时间,一旦需支付的货币汇率升值,则

买方将支付多于预期的本币金额。

2、卖方面临的风险

(1)买方不依据合同开具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特性,使得买方为达到自己目的不依照

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买方遭致额外的损失。

如: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买方从自身利益出

发,故意不开证;或者买方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

(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

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

(2)软条款、陷阱条款风险

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clause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

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或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

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

其付款责任。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

陷阱,诱人上当受骗。如LC条款自相矛盾,如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

又规定禁止转船。

(3)“严格符合”的不符点风险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如果单证存在不符,则不但开证行

有权拒绝兑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基础合同的买方也将解除接受货物的

义务,其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同时终止,这时受益人(卖方)处于被动

地位,除非开证申请人(买方)同意银行付款。

(4)信用证诈骗风险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涂改信

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都是

曾发生过的信用证诈骗手段,这些方式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是直接邮

寄给卖方,卖方若未察觉,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二、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

1、买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买方定立合同要慎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做严格的要求与审查,

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完善资信调查体系

(1)签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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