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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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

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

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

(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

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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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

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

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

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

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

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

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

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

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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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

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

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

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

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

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

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

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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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

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

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

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

示。

代收类的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明细由代收单位向辖区环境卫

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查

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

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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