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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措施

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属于项目竣工后的管理工作。这时项目经理

部已经解体,一般是由承包企业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修制

度,并责成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为提高工程质量,听取用户意见,改进服务方式,承包人应建立

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跟据有关部门的相

关规定,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并按

计划、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一、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

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

量缺陷,予以修复。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

等义务。

1、质量保修责任

(1)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

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3~7天内,施工单位向建

设单位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简况、

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

录等。还附有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

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

(2)实施保修

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

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

方式等;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

要求或通知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7日内派人检查,

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

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

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

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

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时,发包

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3)验收

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之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

设单位(用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

量缺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

担经济责任,其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

示承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因发包人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人,致使施工中接口处理不

好,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因竣工后自行改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凡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

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6)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

人应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7)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

人根据有关法规和鉴定资料,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时,应按设计使用

年限,约定质量保修期限。

(8)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合同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

修保险方式,投入并已解决保险费来源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

诺,履行保修职责和义务。

(9)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

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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