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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

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

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

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

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

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

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

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

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

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

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

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

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

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学校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应当按

照育人为本、体验为主的原则实施,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和适应能力。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四条学校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五条学校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

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

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

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

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

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

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

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学校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

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

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

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

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

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

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安排岗位实习前,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

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

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

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

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要安排实习指

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实习单位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

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

工总人数的20%。

任何人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

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

织实习。

第十一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

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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