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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25公安部给山东省厅的答复即公复字[2003]5号“山东省公安厅:“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注:此件抄送: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传唤、讯问、询问、性病检查、告知、处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2004\1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案(一)、传唤至公安机关(口头、书面、强制)。民警现场发现的,可以当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必须立即补办《传唤证》。(不可以当场处罚).*(二)讯问卖淫、嫖娼人员,制作讯问笔录1.讯问程序上的要求:(1)讯问时间要求“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注意:正确理解“适用的含义——可以适用,并不是真正的决定了拘留处罚。”.*(2)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3)讯问前的义务、权利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讯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讯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讯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6)、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A、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B.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2.讯问内容的要求——卖淫嫖娼案件讯问提纲:***(1)、卖淫嫖娼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基本情况有疑惑,应进行电话查讯,并填写《电话查询记录》)(2)、卖淫嫖娼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3)、卖淫嫖娼双方的关系:~~~~搭识的方式、地点、对对方的身份情况是否了解,尤其是卖淫女的年龄(以确定是否构成嫖宿幼女案);(4)、卖淫女是否被人组织、控制、指挥,双方之间是否有人介绍(以此案代出组织他人卖淫案、介绍卖淫案);(5)、双方谈妥的价格及约定俗成的标准及财物给付的种类、数量;(6)、事发场所的有关人员是否知情,有无提取费用的规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7)、卖淫主观意愿,自愿?被迫?被诱骗(是否有强迫卖淫案)?(8)、非法所得财物数额(确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节);(9)、有无性病(确定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10)、卖淫嫖娼史(确定处罚种类);(11)、有无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决定是否劳动教养)。.*(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知情人、发现人、场所工作人员等。(四)、收集其他证据1、违法行为人的亲笔陈述;2、卖淫嫖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前科劣迹证明(是决定对其实行何种处罚的依据——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五)、对经调查确认为是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经办案人员的上述调查工作,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嫖娼的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性病检查。公安机关必须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以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至于如何检查?检查费用如何支付?什么样的病属于性病?查出了怎么办?见后片.****1991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发了《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制题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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