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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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

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

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

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

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

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

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

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

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

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

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

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必须有安全培

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

2

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

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

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

时.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

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

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

3

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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