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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详解5篇

GSP实施细则详解(1)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

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

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

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

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

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

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

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

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

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GSP实施细则详解(2)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

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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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

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

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

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

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

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

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

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

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

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

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

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

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

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

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

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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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

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

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

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

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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