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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方案(推荐)

养老方案篇1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办〔20XX〕166

号)及《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

人专业化照护模式,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探索家庭养老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家庭养老床位

试点,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家庭养老的融合互联,使

居家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同时,

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与机构养老床位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

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越城区辖区。

三、试点任务

试点期间,全区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

四、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通过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老人家庭

中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主要面向具有越城区户籍且实际在越

城区居住的,年满60周岁以上,有实际需求的老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

类: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3.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4.其他有需求并经评估的老年人。

(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

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

象”)

(二)服务原则。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统一评估、统一协议、统一服

务流程、统一人员调度,服务内容按需选择,纳入信息化系统平台管理,

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指导。

(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由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流程确

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为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浙江省内开展养老护

理服务,具备医疗功能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示范

型居养中心、康养联合体。

2.具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平台。

3.具备与服务匹配的专业团队,服务人员的构成包括:执业医生、康

复师、护理员等。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

件。

5.具备进行适老化改造评估的资质及适老化改造的能力。

(四)建设要求。服务主体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

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按需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

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以卧室为中心,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

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以及必要的康复器具(见附件1)。

(五)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对家庭养老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

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

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照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照护,其中自理及轻

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中、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

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人员每1周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服

务套餐内容详见附件2、3、4)。

五、申办流程

(二)评估定级。服务主体按照《老年人评估工作规范》(DB3306)

对申请对象的身体情况、家庭适老化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和适老

化改造方案,出具照护计划书,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商定。

(三)签订协议。服务主体和老年人家庭根据适老化改造方案和照护

计划,选择服务包套餐或者参考服务项目清单自由组合确定项目和收费标

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协议应不少于6个月。

(四)改造安装。服务主体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

能辅助设备安装。

(五)实施服务。服务主体根据协议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六)跟踪调整。服务主体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

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照护计划。如有调整,应

重新进行申请。

(七)互转互认。根据服务对象及家属意愿,可以在家庭养老床位、

家庭病床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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