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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军
中央党校政法部
2006年4月19日;
一、公司的性质
二、公司法观念
三、股东权利保护
四、债权人保护
五、公司治理机制;1.公司是资本企业
■资本利润最大化企业
■资本有限责任企业
■资本法定企业
■资本股化企业
■资本社会化企业;■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劳动者,
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债权人,消费者,
社区,政府等。
■公司的目标不应纯粹以股东利益
最大化为导向,公司应该通过自身的发展来满足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股东本位与社会本位
新《公司法》在强调保护股
东利益、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保护利益相关者。;新《公司法》维护交易安全的
同时,更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投资,促进创新、发展和繁荣。;新《公司法》合理界定强制性
与任意性规范,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坚持两个“毫
不动摇”,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公司法规范下,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股东权利
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
选择管理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知情权;自由转让权;诉讼救济权。;1.中小股东知情权
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东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特殊情况下股东
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
尤其是大股东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股东代位之诉
第15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6.股东起诉董事、高管人员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的基本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
■不得变相抽回出资;
■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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