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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

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

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

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

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

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

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

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

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

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

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

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各县域支行为

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

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

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

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

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

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对暂不符

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

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2、有明确真实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需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3、借款人主体合规。小微企业授信的借款人主体,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实际情况

和有利于我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要求,选择小微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或选择企业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主体,对小微企业授信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统

一授信管理。

4、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经营活动,贷款行已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5、已落实还款来源。

6、除信用贷款外,已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7、符合借款用途所对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客户维护,是指我行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技

术、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和讲信用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持续有效的

系统维护服务,培养一批忠诚于我行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授信客户退出,是指我行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因客户自身原

因给我行带来不能容忍的风险预期,我行及时采取措施收回信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发生下列

现象的授信客户,我行应及时退出:

1、客户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银行授信的。

2、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已危及贷款按时收回的。

3、客户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清偿,出现支付危机的。

4、客户主要财务指标恶化危及贷款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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