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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无锡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4.28

•【分类】其他

正文

2023年度无锡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为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23年生效案件中选取了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

发布。案例涉及托育市场的用工规范、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责划分、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合同续签、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以及合法理性维权等内容。以期通过典型

案例的发布,推动规范用工,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目录

案例一掩耳盗铃称承揽穿透审查还真相

案例二外派员工不管回程企业被判承担责任

案例三霸道克扣工资坚决赔付补差

案例四网约司机接私活中饱私囊不可取

案例五混同用工不担当劳动仲裁主公道

案例六工伤病情急危重法院酌延治疗期

案例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是旷工“挡箭牌”

案例八员工未恢复劳动能力医疗期满可终止合同

案例九停工留薪期内没有二倍工资

案例十虚假仲裁要不得险触刑罚高压线

案例一掩耳盗铃称承揽穿透审查还真相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刘某经网络招聘至托育公司进行面试,因托育公司没有编

制,故刘某被安排与安庆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兼职”保育员工作,主要

负责小朋友活动范围内的卫生、照顾小朋友的衣食起居等。托育公司要求刘某周一

至周五每天从事保育员工作8小时,如有加班由托育公司按日结算费用或安排调

休。刘某须接受托育公司考勤,如有请假需征得托育公司同意。托育公司根据考勤

情况结算“承揽费”后,再由劳务公司按月转账支付给刘某。2023年8月初,托

育公司告知刘某“工作至月底”“9月份不再需要继续从事保育工作”。刘某不服

托育公司的安排,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托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刘某通过托育公司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求职,经面试通过后从事

与其经营事项相符的保育工作,接受托育公司的考勤管理,双方形成了管理和被管

理的关系。刘某从事保育工作获取的“报酬”名义上由劳务公司支付,实质是托育

公司依据考勤记录核定后通过劳务公司转账,并不能因此改变刘某从事托育公司保

育工作后获取劳动报酬的本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托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以承揽合同名义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实践中,有些企业以

“承揽”的方式“去劳动化”,但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定作人独

立完成的成果。案例中刘某所提供的保育服务并不属于承揽合同的“定制成果”。

而刘某与托育公司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设定的主体要求,刘某从事的保育工作是托育

公司的经营活动事项,接受托育公司考勤管理,领取托育公司的工资,双方具有人

身依赖性以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劳动关系属性明显。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二外派员工不管回程企业被判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吴某系某电力公司会计,2021年5月入职后,吴某被外派至泰国工作,在被

外派后四个月,吴某认为国外工作环境艰苦,且公司承诺与其职业设想不符,遂提

前三十日向电力公司申请辞职,电力公司批复同意其辞职。辞职后,吴某自行回

国。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辞职后回国的交通费和酒店住宿费等费用,公司拒不支

付,吴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劳

动者恢复至履行劳动合同前的状态,为此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电力公司在泰国有生产业务,吴某在中国境内求职后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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