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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附则等。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件/条/套)
检验样品数量(件/条/套)
备用样品数量(件/条/套)
1
儿童服装
4
2
2
2
婴幼儿服装
6
4
2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检验依据
表2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备注
1
甲醛含量
GB/T2912.1
GB31701-2015
2
pH值
GB/T7573
GB31701-2015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17592
GB/T23344
GB31701-2015
4
耐水色牢度
GB/T5713
GB31701-2015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3922
GB31701-2015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3922
GB31701-2015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3920
GB31701-2015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3920
GB31701-2015
9
耐唾液色牢度
GB/T18886
GB31701-2015
10
纤维含量
FZ/T01057
GB/T2910
FZ/T01101
FZ/T01112
FZ/T01026
FZ/T01095
FZ/T30003
GB/T16988
GB/T38015
GB/T29862-2013
11
附件抗拉强力
GB31701
按服装上明示的规格尺寸155cm及以下的女童,160cm及以下的男童做此项。
12
绳带要求
GB31701
13
附件锐利性
GB/T3170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
FZ/T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异议处理
4.1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纤维检验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4.2复检
4.2.1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纤维检验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2.2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
4.2.3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纤维检验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
4.2.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纤维检验局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4.2.5纤维检验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4.2.6被抽样单位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2.7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纤维检验局,由纤维检验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2.8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纤维检验局承担。
5附则
5.1本细则经纤维检验局批准生效,仅用于纤维检验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5.2本细则由纤维检验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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