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_民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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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论

1、【2008,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

答: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

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

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

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已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

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2、【2007,15分】(法条评析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

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

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答: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民法上所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

间利益的标准。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

不同之处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其更注重道德标准。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

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二、对《民法通则》59条和《合同法》54条的评价。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为有偿行为;第二,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第三,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

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第四,无错误情事。

1、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

为导致了客观上不公平的安排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可以重新实现民事主体

间的利益平衡。同时,法院坚持“不告不理”,并不主动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是待一方当事人提起

变更或撤销之诉后,才被动地审查争议的民事行为,这也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2、对所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变更或撤销,可能给意思自治原则施加过度限制。民法上的

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这一主观要素上,而不是建立在内容合理或正确性这一客观要素上的,正所谓“对心

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使,完全可能形成显失公平的利益安排,该当事人应当对

此予以预料并做好应对,并应当对自己行使自由意志导致的受过承担责任。在我国,显失公平已经与乘人之危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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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允许将任何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则无异于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对方,给对方的意思自

治施加过重限制,并且难以培养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进而不可能行使真正的自由意志。

3、【2005,20分】论述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答: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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