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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的角度理解国际法

内容摘要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忠实反映,而近代国际法特定语境中的国家正是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并在20世纪成为人类普适性政治形式的民族国家。自18世纪以来才被称为国际法的这个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万民法到国际法的发展过程,并有可能在未来演变成为新的万民法--人类共同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民族国家万民法人类共同法

Abstract

Thepositionofindividualsininternationallawis,infact,thereflectionoftherelationbetweentheindividualsandstate.ThestateintheinternationallawcontextisnothingelsebuttheNation-StatewhichoriginatedfromEuropeinsixteenthcentury,andproveditselfastheoverwhelmingpoliticalstructureintwentiethcentury.

Thelegalsystem,whichentitledasinternationallawonlyfortwohundredyears,haswitnessedthetransitionfromJusgentiumtointernationallaw.Probably,itwillbecomethenewjusgentium-----CommonLawofMankindinthefuture.

Keywords:internationallawsubjectindividualNation---State

jusgentiumCommonlawofmankind

引言

个人是否为国家的主体早在19世纪晚期起就成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该问题又重新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注意。实际上周鲠生先生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对此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在指出论辩者于方法论上的不当之处之后,周鲠生先生根据国际法实际对于哪种个体赋予权利,课以义务的标准,考察当时的国际实践,指出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实为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之一。[i]李浩培先生在此问题上亦持相同的观点。[ii]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演进,在理论方面可被视为自然法学派于实在法学派两大流派争夺国际法学理论话语权的结果,在实践中则是个人与近代国际法的首要主体--民族国家之间关系嬗变的忠实反映。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国家,--这个近代国际法无可争议的首要主体--究竟是什么?确切的说,近代国际法特定语境中的国家是什么?它从何时产生?作为当代人类的普适性政治形式,它与先前的政治形式相比有什么区别?它的成长历程与近代国家法的萌芽、形成与发展能否建立起一定的对应关系?这就是本文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而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代表作《民族国家与暴力》可为我们从多种角度理解民族国家这一特定历史现象的发生与发展提供诸多启发。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的总体结构分为三个部分:

一、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演进

在此部分下重点探讨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从历史,理论与实践三个层面试图

揭示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变迁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个人--国家之间关系的演进在国际法理论上的忠实反映这样一个初步的认识。

二、民族国家的概念与特性

此部分结合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的主要内容,分析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概念及其要素,特别是领土、政府的内在涵义。通过与人类早期政治形式的对比,得出国际法语境中的国家即是发源于16世纪欧洲的,并在二战后成为当代人类普适性政治形式的民族国家。

三、从主体的角度理解国际法

本文第二部分的结论似乎提出了一个悖论:如果作为近代国家首要主体的民族国家迟至16世纪才产生,那么逻辑推理结果便是16世纪之前并无所谓的国际法的存在,但这显然人为割裂了国际法的发展历史。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国际法所作的字面理解--国家之间的法律。在这样的思维定势下无从安置个人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无法理解诸如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新近出现的法律概念。探析自18世纪以来才被称为国际法的这个法律体系从哪里来,将向哪里去成为本部分内容的主线。

各种法律关系都是主体之间的关系。[iii]因此法律主体的理论有很大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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