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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全文)

在文化娱乐百花齐放的今天,同人作品已经在我国文化娱乐圈生根发芽,大量的同人作品伴随着原作品的巨大流量指引如雨后春笋般爆发出来。这种同人文化已在全世界广泛分布,并产生了专属于同人文化的“小圈子”,然而这种与原作品有众多相似的同人作品却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同人作品需要为它们自己寻找法律层面的一席之地。同人作品若具备独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收益权存在冲突的风险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均衡则是当下应当深思的问题。

同人作品;案例分析;侵权认定

一、同人作品概述

“同人”的来源。对于“同人”一词,我国诸多学者有着基本一致的看法,认为“同人”一词起源于日语的“どうじん”,中国对于“同人”一词的记载最初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在新文化运动期间,现代汉语的意思是“同一个人”或者“同一职业或有着相同爱好的人”。“同人”在日本来说,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他有更高的创作自由度和创作空间,在原则范围内,可以尽情地发挥作者丰富的想象力,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优秀作品。因此,“同人”又被称之为二次创作。同人作品的现状。随着文化发展的迅速飞跃,“同人”一词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时至今日,同人文化在我国泛娱乐文化产业中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小型的文化圈层,其中不仅包含了许多同人文化的作者、画师等制作人,还包括了国内外众多热爱同人文化的大量受众群体。同人文化虽然在宏观的中国文化产业来看仍是沧海一粟,但是伴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兴起,以及近年来大“IP”热度的市场趋势,同人文化终将占据一席之地。据调查统计,在百度贴吧动漫分类里同人文贴吧占75个,文学话题分类中,同人文贴吧占105个。此外,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每年都会有很多同人祭等活动多达数十场,每届同人祭日均人流量均在五万人以上,这正说明了同人创作具有的高度市场价值和巨大的商业潜力。同人作品紧密围绕原作品IP进行开发,伴随着一段时间的巨大流量的引导,吸引了大量喜爱原作品和同人文化的受众人群,某些优秀的同人作品甚至影响力和受众人数都超过了原作品,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核心粉丝群,忠诚度极高,比起普通读者具有更强的消费欲望,也非常愿意为同人作品买单。并且同人作品搭乘原作品知名度暴涨的顺风车,借助原作品强大的粉丝基础,积累了一批同时喜爱原作品以及同人文化的核心粉丝,从而实现了同人作者向商业化作者的转型,而且伴随着我国电影、电视、文学、音乐等市场对于有稳定受众人群的同人文化的青睐,导致曾经默默无闻的同人作品成为如今的新的顶流。

二、同人作品侵权案例分析

2021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庸方向法院提出针对江南所著《此间的少年》这本书,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要求江南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针对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问题属于独创性表达还是思想范畴,以及江南借用原作品人物等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纵观《此间的少年》这本书,虽然人物角色名称是借用了金庸先生著作中的经典人物,但是其背景和故事的开篇、高潮、结尾都完全属于全新的故事,不会对读者产生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欣赏体验。而另一方面,从获利的角度来看,江南通过借用知名人物形象加入到自己的作品当中,在事实上借助了原作品的影响力,为其同人作品做宣传推广,增加了同人作品的自身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去了本该属于原作者的商业利益,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法院判处金庸方胜诉,江南方将承担不正当竞争所带来的赔偿问题。这起案件一出,立刻将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还没有将同人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中,因此,此案件审理结果或将对同人作品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同人作品作为粉丝文化现象的产物,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美国粉丝文化研究学者德?塞杜将同人作品的创作称为“文本盗猎”。早年的《围城之后》著作权纠纷案件,被鲁兆明称之为中国版权法的第一案,当时由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便已然出现,对于当下大火的作品,同人作品往往会在短期内纷纷涌入市场,借由原作品热度和影响力,宣传同人作品,吸引了众多原作爱好者的眼球。在近些年来,由于网络文学、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同人作品的价值更是日益彰显,有些甚至超过了原作品,这也导致同人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本当属于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同人作品大量活跃于市场,随之而来的引发的利益冲突,如果我国法律不对此做出系统有效的规定和解释,未来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冲突将会更加明显,本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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