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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四川省中央财政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对森林、林木、林地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

险森林”)。

下列树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花卉;

(二)苗木;

(三)位于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

(四)四旁树。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森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森林林木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火灾、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林业有害生物;

(四)野生动物损毁。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森林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森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森林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森林的损失;

(二)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

(三)四旁树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森林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森林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挖树根、清池、挖坑、移栽、树苗、施肥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森林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自缴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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