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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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題及答案【试卷四】

提醒:本试卷為简答題、案例分析題、论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22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当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当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假如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現。……我們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种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来改善工作,重点处理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題。(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時的发言》)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5月3曰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曰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們有我們的历史文化,有我們的体制机制,有我們的国情,我們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們自已長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題:

請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自已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談談在現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某些影响性裁判、惩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获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称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見解。

答題规定: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对的,表述完整、精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照答案】略。

二、(本題22分)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挣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給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已的住处看守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告知乙行动。乙給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們手上,赶紧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会。乙感觉异常,将状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現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叮嘱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约定转而讹诈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現,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约定放弃讹诈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給赵某,威胁赵某赶紧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許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既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題:

請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既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对应理由。

【参照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运用丙的不知情行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不过甲、乙借此实行索要钱某财物的行為,是绑架他人為人质,进而讹诈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不过没有导致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也許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也許讹诈到钱某的财物,因此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约定放弃犯罪時,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本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行讹诈赵某财物的行為,构成敲诈讹诈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由于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為不仅构成敲诈讹诈罪,同步构成诈骗罪。由于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可以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步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讹诈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②由于丙没有参与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行绑架犯罪不知情,因此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行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由于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因此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為控制小孩采用捆绑行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為,也許导致死亡的成果,可以评价為杀人行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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