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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业场所符合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一)申报内容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卫法监发[2002]63号)
一、粉尘类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三、化学物质类
四、物理因素
五、生物因素
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分级申报1、省级:A、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B、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抄报市安监局)
2、市级:A、市管企业;B、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
3、县级:其他。(三)提交材料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四)申报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六、建设项目预先评价和“三同时”1、预评价。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2、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并报安监部门备案。3、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报安监局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批复文件报安监局备案。七、告知1、公示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2、合同告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八、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2、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3、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九、防护设施维护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十、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1、监测。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2、检测和评价。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向安监局报告3、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十一、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3、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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