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伤预防与处理闫新燕副教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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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级别级别综合判定依据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员资质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解决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下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特殊情况阶段待遇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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