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尊享安康3.0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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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尊享安康3.0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仅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将均以正式合同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泰尊享安康3.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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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1.投保范围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

单上载明。

3.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有180日的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

种、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您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

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的

一种或多种、或被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良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

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良性肿瘤手

术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豁免保险费。

5.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每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

第2页共12页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5.1.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5.1.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第二次心脑血管特

定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

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第二次心脑血管特

定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必

选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专项保险金”、“第二次心脑血管特

定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且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除

“恶性肿瘤——重度”、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和特定护理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5.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

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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