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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

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

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

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

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

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

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

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

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

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

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

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

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

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

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

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

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

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

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

“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

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

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

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

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

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

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

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

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

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

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

(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

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Bentham)认

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

是非的标准。”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

福联系在了一起。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

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

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

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

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

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社会连带主

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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