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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贵州省商业性牛胎孕育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能繁母牛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胎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牛胎”):

(一)投保牛胎的母体能繁母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牛胎在母体能繁母牛腹中已生长至12周(含)以上;

(三)投保牛胎的母体能繁母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管理规范,且场内建筑物布局、设施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及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牛胎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胎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养殖场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牛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难产、流产。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人为电击、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牛胎导致保险人无法确认的损失;

(二)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统一标识的能繁母牛孕育的保险牛胎的损失;

(三)保险牛胎在本保险合同限定的场所外死亡;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牛胎每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胎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牛胎的保险数量以投保时处于孕育期的母体能繁母牛数量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牛胎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牛胎现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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