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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婚姻内容丰富,类型繁多。婚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最基础的伦理关系,研究这种关系更能进一步让我们了解古代人民的生活状况。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也逐步形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礼记》中有:“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把婚姻作为家庭间的事,主要起到调节家族关系,对于嫁娶双方的感情基本忽略。

中国古代婚姻形式及其发展过程

原始群婚阶段

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原始群婚的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与上下辈之间婚配是毫无限制的。

血缘婚阶段

血缘婚即同辈通婚。恩格斯说:在血缘婚里,婚姻集团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妻共夫圈子。血缘婚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

抢亲婚阶段

抢亲婚,这一抢,抢出了优生优育。女子在古代,很可能是被视作财产的。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结果发现内部人生出来的弱智、畸形婴儿,但是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却是白胖孩子,古人终于醒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族规。

族外婚阶段

据考古资料发现,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族外婚就是禁止氏族族内通婚,寻求女子须到其他氏族部落;同时,把本族女子嫁到外族。

对偶婚阶段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这就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有所偏好。偏好,选择的结果,产生了对偶婚,它是族外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对偶婚分两种方式:第一,望门居制;第二,居妇家制。

一夫一妻制阶段

自从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父死子继的继承法确立。婚姻制度就成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只是针对妇女而不是针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所谓的一夫一妻,在中国,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

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丈夫有权单方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

②义绝:如果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打、谩骂、行凶、伤害、强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③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

五、中国古代婚姻中的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财产不可划分。但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妻附属于夫,夫亡附属于长子,无独立人格。

先是以性别为界,将血亲中的女性全部排除在家族继嗣之外,形成以父子为主轴世代相传的世系传承体系。继之而起的做法是利用母亲的身份,在父系血亲中划分出嫡庶这样具有本质差异的身份。凡是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庶妻(妾)所生之子则为庶子。嫡子具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而庶子在嫡子存在的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在排除庶子之后的嫡子中,仍然还存在纷争的因素,这时长幼之别成为决定继承先后的关键。

五、古代婚姻中的无效婚姻制度

1、同姓为婚

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优生优育进步的一面。

2、亲属为婚

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所以违背伦常的亲属发生性关

系是绝对不容许的,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

良贱通婚

古代社会有严重的等级之别。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

监临官娶部属之女

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规定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

娶逃亡妇女

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唐律规定:“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主要维护古代夫权,女有任何地位可言。

六、与现代婚姻制度的比较

现代婚姻主婚权属于婚姻主体,而不属于父母,婚姻目的由生育发展为爱情。现代婚姻规范主要有婚姻平等、婚姻自主、婚内性生活、婚内感情。古代的婚姻主婚权属于父母,而不属于婚姻主体,婚姻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古代社会的婚姻活动中,中国人早已形成了“男主女从”、“包办”、买卖”、“顺从”等婚姻规范这些规范是传统社会婚姻

活动的确定规则,它规定、约束着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婚姻行为,它使传统婚姻成为男主女从的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顺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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