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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云南省商业性烟叶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烟叶的种植或经营无关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可由个人投保或集体投保,集体投保时,保险合同应附分户投保清单。

保险标的

第四条凡烟叶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烟叶(以下简称“保险烟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不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五条下列种植烟叶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烟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造成保险烟叶有效叶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冰雹;

(二)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三)泥石流。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烟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烟叶或改种其它农作物;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

(八)种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九)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烟叶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烟叶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烟叶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或收割力有限不能及时收割导致保险烟叶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

(三)一切间接损失;

(四)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五)保险烟叶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烟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上年度烟叶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烟叶移栽成活时起,至有效烟叶成熟采收完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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