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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结合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达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以执法文书、录音、录像、照相等记录为载体,严格按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执行与送达)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音像记录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应当与执法文书记录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1.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2.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涉及当事人的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因天气、人为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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