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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甘肃政法大学主讲人:杨红

行政法概述甘肃政法大学主讲人:杨红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01

行政法的概念: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行政法无处不在,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调整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外部、法制监督三大类型。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布局可以分为甲乙双方,甲方始终是行政主体,乙方因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不同而发生变化。

行政主体这里首先就甲方行政主体的内容做以说明。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从西方引进的概念,当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行政组织法研究方面。二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确认适格被告的需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有别于西方,因为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是建立在中央地方分权,国家社会分权的基础之上。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重在解决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后续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我国,行政主体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即权力要件、名义要件、责任要件。权力的来源包括职权和授权,对应的行政主体就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职能部门,被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乙方是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相互之间,包括同级的公务协助关系和上下级的监督领导关系。主要受组织法的调整,在我国,行政组织法目前处于分散立法的局面,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当然,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通过后,我国行政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党政合署合并改革是其中的一大特征,体现了党政联合治理的新时代监管特点。另一类是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受《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立法的调整。新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信用监管,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主体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属于广义的行政组织法调整的结果。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乙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的重点内容,因为行政法的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外部运行的,规定行政权的范围和行政权的运行程序。这一部分主要受行政行为法的调整。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协议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包括个人和组织。

在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中,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重点内容,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为法。在这些立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完善,如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乙方是监督主体。相较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言,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处于监督对象的地位。在我国,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监督也是一种很重要的监督力量,但是,社会监督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间接监督。在此重点介绍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

行政法的特征02

行政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和调整对象的多变是行政法难以有法典的原因,近年来,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呼声很高。二是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行政诉讼法并非行政法唯一的程序法,行政法规范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规范,如立法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等。三是行政法形式具有多元性。行政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的作用03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行政法学界兴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先后出现了服务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等学说。这些学说也涉及到行政法作用的讨论,综合起来看,我国行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维护秩序。这是传统行政行为的突出表现,如处罚、强制等。二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法中的程序规范突出体现了这一作用,程序规范为行政权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轨道。三是保障公益和私益。这一作用是平衡论的核心观点,行政法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也要保护私益免受侵犯。如商标权、知识产权、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等。四是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根据大行政法的框架,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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