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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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9号)、《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8年版)》(国卫办医函〔2018〕73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重新修定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监管管理

(一)各临床医师应严格遵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医院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评分。

(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科室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疼痛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见附件)。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

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

(二)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1.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2.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3.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患者的剧痛。癌症患者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哌替啶。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能用于住院患者。

三、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

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苯二氮卓类药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二)镇静催眠药的应用原则

首先,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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