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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我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管理工作,督促学生
按时缴费,确保学费和住宿费的正常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缓交的费用只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依法履行缴费法定义务的原则。
第五条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辍学的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缓交学费的条件
第八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或足额交清学费的,本人可以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新生通过“绿
色通道”入学的,入学后再办理缓交学费或申请贷款等手续,确保每一
位学生顺利就读。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缓交或部分缓交学费;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
定的优抚对象;
.无资助的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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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以及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子女等;
四.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
度学费者;
五.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交纳一部分学费,或需延迟时
间方能完成交费的;
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
七.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帐的,或者学生正
在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
八.学生办理交费过程中某环节出现问题,致使学费不能及时到帐
的;
九.学生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交纳学费。
十.上一学年学费未缴清,本学年仍想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按休学处
理。
第四章缓交学费的期限
第十条缓交学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特
殊情况确需要推迟的,可以视学校统一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安排而
定。
第五章缓交学费的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缓交学费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后两周
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缓交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缓交学
费申请表》,并附各类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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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生所在系接到申请后在开学后第5—10个工作日
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
缓交、缓交期限等意见,交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
应措施。
第六章学生缓交学费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缓交学费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学生经学校批准同意缓交学费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
当年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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