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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贵州省商业性牛饲料期货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牛养殖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牛养殖场(户)饲养牛所需的饲料(玉米、豆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牛饲料”)。
(一)养殖的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养殖牛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齐全,符合相关养殖技术要求,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留存记录;
(三)投保养殖场(户)的饲养场所建场1年(含)以上,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饲养管理规范,且场内建筑物布局、设施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及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四)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牛。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单个约定理赔结算期间内的保险牛饲料理赔结算价高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单个约定理赔结算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且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牛饲料目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保险牛饲料目标价格=玉米目标价格×玉米用量/保险牛饲料用量+豆粕目标价格×豆粕用量/保险牛饲料用量。
2、保险牛饲料用量、玉米用量、豆粕用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不同牛饲料配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玉米目标价格、豆粕目标价格参照玉米和豆粕期货价格行情因素,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牛饲料用量以投保时的牛数量为基准来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三)单个约定理赔结算期间内,保险牛饲料理赔结算价=玉米期货理赔结算价×玉米用量/保险牛饲料用量+豆粕期货理赔结算价×豆粕用量/保险牛饲料用量
当日实际价格=Max(目标价格,当日收盘价格)(注:“Max”是指两者取最大值)
玉米期货理赔结算价、豆粕期货理赔结算价为单个理赔结算期间内玉米、豆粕期货合约在每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理赔结算价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
(四)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玉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期货合约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对玉米、豆粕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牛饲料目标价格(元/吨)×保险牛饲料数量(吨)
保险牛饲料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牛数量、以往饲料消耗水平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将约定理赔结算期
间对应的保险牛饲料理赔结算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通知被保险人。当约定理赔结算期间内的保险牛饲料理赔结算价高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牛饲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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