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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与评价

1范围

本文件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山西省境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求,对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及行政监管行为也作了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165-2020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质量行为

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2责任设计师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师资格证书,由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设计委托合同、主持项目工作的设计工程师。

3.3项目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并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

3.4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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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5监理工程师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

3.6监理员

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7质量检查员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3.8资料员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3.9材料员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主要负责对项目工程材料的进场数量验收,出场数量、品种记录,收集各种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材料保管的管理人员。

3.10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4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要求

4.1业主单位质量行为要求

4.1.1业主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工程申报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质量行为内容应包括:工程申报备案、质量报监,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会审,合同管理、工程验收。

4.1.2业主单位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施工申报备案手续不得开工;

b)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c)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宜办理相关手续。

4.1.3业主单位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应符合以下规定:

a)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质量报监手续,未办理质量报监手续,不得开工;

b)办理质量报监手续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

c)开工前宜主动与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4.1.4业主单位应依法组织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评估;

a)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送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评估;

b)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评估结论通知设计单位,安排设计单位认真研究,逐条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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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业主单位应将最终修改完善的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招标代理公司、审计事务所及施工资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实施。

4.1.5业主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制度:

a)业主单位应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b)业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c)业主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文物保护工程。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修缮工程应有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d)业主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e)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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